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兰州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勤执法中依法查扣因当事人长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予以通告。请当事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凭机动车的相关凭证或手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事宜。逾期未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