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0年07月14日
第04版:民生视点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新区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本报讯 7月8日,记者从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区将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为保民生、稳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今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根据《通知》,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记者 窦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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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失业保险业务实现“网上办”“手机办”

本报讯 记者从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区已于6月底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业务手机客户端申报办理。

今后,办事人员只需登录进入“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网站或使用“金城办”手机APP,按提示在网上或手机APP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即可完成线上申请。

(记者 窦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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