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4月12日
第01版:要闻

新区对医保报销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报讯 4月10日,记者从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兰州新区对城乡居民未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就医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分级诊疗病种诊治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分级诊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城乡居民未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经专家审核符合急救、抢救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进行报销;有转外就医审批表并进行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降低5%进行报销;其他异地就医的,住院总费用降低30%后,按照三甲医院标准进行报销。

同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分级诊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1.对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结算标准为三甲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三乙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50%报销。2.对法定传染病、儿科、血液病、恶性肿瘤等特殊专业病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和县级医疗机构同等的县域外转诊权,可越级转诊;对65岁以上老年人(含)、7岁以下儿童(含)、孕产妇、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急重危患者、精神病患者等,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首诊,不需要转诊。(记者 窦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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