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2月12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简政放权 新区放宽采购自主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新区分局开标现场 丁凯 摄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减少审批程序,放宽采购自主权,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兰州新区日前制订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下称“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自主选择采购时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编制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进行备案后,即可实施采购活动。

简政放权

做好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

《意见》明确,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除以下情形外,均应备案:一是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二是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三是逐年安排预算、采购多年服务资格的项目实施后,自第二年起继续实施的项目。

备案制管理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划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年度累计在50万元以下,采购单位采用“网上商城”平台,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电子竞价,竞价结束后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50万元),采购单位按照采购项目情况选择符合法定情形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实施,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项目类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鼓励各采购单位运用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局新区分局开发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实施;采购金额在100万元~400万元(含100万元),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对于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执行;对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执行。

各司其职

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经新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一是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资产配备标准报财政局审批采购预算,审批同意后按备案制实施;二是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或追加采购的,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局审批采购预算,审批同意后按备案制实施。

《意见》明确,采购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报备工作,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采购。

财政局依法审批采购方式变更和核准进口商品采购事项,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动态监督,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加大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督检查,强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监察,如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狠抓落实

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制改革

《意见》指出,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是为了方便采购单位实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后大部分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自行备案后即可执行。但备案管理不意味着备而不管,备案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仍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门要努力提高采购业务管理能力,确保新区政府采购备案制落实到位。

采购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先办理备案手续,然后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后补办政府采购备案手续。采购单位及负责人未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记者 祁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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