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日报
2020年01月17日
第02版:综合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全市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四、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拖离。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有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进行举报投诉;在巷道停放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可拨打公安机关举报投诉电话110进行举报投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陇南市应急管理局

    陇南市公安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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