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日报
2019年09月13日
第03版:国际国内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申铖 韩洁)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1日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起实施。

    其中,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下一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专家解读

    有效应对经贸摩擦 切实缓解企业负担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首亮相意义几何?首批次清单涉及哪些商品?为何部分商品不能退税?后续排除清单何时公布?

    新机制释放为企业减负的积极信号

    虾苗、紫苜蓿、鱼粉、润滑油、润滑脂、医用直线加速器、饲料用乳清……翻看公告所附清单,涉及16大项商品,对应数百个具体商品,将从2019年9月17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大部分商品还将退还已加征关税。

    “这意味着我国新试行的加征关税排除机制,正在缓解中美经贸摩擦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国际商会法律服务部专家陈怀生对记者说,所谓排除机制,顾名思义与加征关税是相对的,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经济体应对加征关税影响的常用措施。

    过去一年多来,针对美方不断升级加征关税行为,中方不得已先后出台了三轮关税反制举措。考虑到部分美方商品和原材料无法替代,为减少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税委会于今年5月13日发布公告,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据了解,我国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于2019年6月3日至7月5日期间接受申请,对应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

    陈怀生介绍,根据我国税委会相关排除工作试行办法,对美加征关税后,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凡符合以下三个标准:寻找商品替代来源有困难、申请主体面临严重经济损害、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或严重社会后果的,都可以提出排除申请。

    范围广效率高彰显中方负责任态度

    记者了解到,首批申请排除的企业数量达到上千家,此次公布清单涉及近300份有效申请,占企业申请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可见中方排除比例之大。

    陈怀生说,首批次排除商品税目范围表面看只有16项商品,但因中方列的是8位税则号的大类商品,不同于美方排除清单中10位税则号的具体商品,实际中方排除商品范围相对更广、涉及行业企业也相对更多。

    “我国税委会从6月3日开始接受申请到如今发布第一批清单,只用了3个多月时间,高效率处理企业申请彰显中方对民众和企业的负责任态度。”陈怀生说。

    部分不能退税源于退税操作难度大

    此次公布的两个排除清单中,对于此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清单一所列商品可予以退还,而清单二所列商品不予退还。两个清单为何不同?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规定了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商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根据公告,某项商品若想获得退税,要么该商品属于按照8位税则号排除的整类商品;要么该商品属于排除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具有海关附加编码,也就是说只有在可明确计算出该商品此前缴纳关税金额的情况下,才具备退税条件。”陈怀生说。 (新华社记者 韩洁 申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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