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日报
2019年06月24日
第03版:国际国内

【扫黑除恶进行时】

全省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套路贷”恶势力案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

    6月20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当天上午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的一批“套路贷”恶势力案件。

    据介绍,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今年以来有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为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显著实效,全省法院在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案节奏,专项斗争的推进力度越来越大、步子越来越快、成效越来越好。

    兰州市城关区夏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人数众多的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夏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杨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尹某(另案处理)为了实现通过从事非法网络放贷赚钱的目的,先后纠集刘某、高某、向某、徐某、姜某某等人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湖南省长沙市租赁房屋成立非法网络放贷工作室从事放贷活动,并通过微信、QQ群联系有借贷需求的被害人,以借贷需留存信息为名获取被害人家庭、学校、亲朋的联系方式以及手机、通讯录等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存证云”平台或者微信“米房”等网络平台签订贷款合同,按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费、人工成本费、利息等,以此虚增债务、加收逾期费,并将到期无法还款的被害人介绍到其他网贷公司,让被害人继续借钱还贷,对于无法及时还款的被害人采用短信威胁、电话轰炸等方式催收债务。被告人杨某、刘某、高某、徐某、向某、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套路贷”活动,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欧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肖某某、杨某、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王某某、刘某、肖某某、宋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共同骗取钱款,属典型的“套路贷”,其中欧某某、肖某某、杨某、唐某某、罗某、王某某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刘某、肖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达到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软暴力”催收方式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欧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吴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正规放贷的事实,隐瞒其骗取借款人财产的真相,以非法网络贷款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与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陈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章某、陆某、鲁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从事正规放贷业务的事实,隐瞒其骗取借款人财产的真相,以非法网络贷款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诱使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收取中介费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犯罪;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陈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转载自《甘肃日报》6月23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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