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日报
2019年05月29日
第02版:综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食药监食罚(2019)8号

    当事人:巩海平

    地址(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柳家坡行政村一社011号

    邮编:746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22621198210251739

    负责人:巩海平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3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陇南市武都区姚寨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标识为“姚寨山泉”的桶装饮用水,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现仍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要求查处。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水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水厂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杜红军,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存放有标识为“姚寨山泉”点点甜牌桶装饮用水7桶,桶体标注地址:陇南市姚寨青龙山度假村,联系电话:8238999,其规格(桶子盛水容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均未标注。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对该桶装饮用水及生产场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该水厂于2014年6月24日由杜红军转让给巩海平经营(签订合同为证),其间巩海平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02月25日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6770桶,销售了6741桶,现场查封28桶,违法所得共计40446元。

    相关证据:

    1.投诉举报材料一份(共2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双方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5.巩海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杜红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送水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询问笔录四份;

    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10.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四张;

    11.陈述申辩笔录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和《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的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姚寨山泉”点点甜桶装饮用水28桶(货值168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40446元;4.罚款50000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武都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合作银行城关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南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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