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李永萍)3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7部分,重点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和相关政策标准。
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7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明确医疗救助的费用保障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