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1年12月02日
第04版:综合

我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苏家英)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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