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