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1年05月07日
第07版:时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接6版)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可记载、可存查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三十九条 在监狱关押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在执行机关驻地单独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在看守所羁押的选民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一律按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的顺序排列。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或者身份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会场领取选票。

选举主持人应当向到站、到会的选民或者代表报告或者公布本选区或者本次会议应选代表的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说明写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投票选举前,经选民或者代表酝酿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法推选若干名监票人和计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监票人必须是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计票人可以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选举前,监票人应当众检查票箱和委托投票人所持委托票数是否超过三票。流动票箱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票人检查、加封。

第四十二条 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大会、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工作,不得参与监票和计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四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在另行选举时,仍需实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出。

第四十八条 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罢免要求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原选区主持召开选民大会表决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条 罢免代表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二)罢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者或者单位。

第五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必须经过罢免程序撤销代表资格的,不能因该代表提出辞职而停止罢免。

第五十二条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补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施;补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补选日的七日以前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三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原选区选民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五十六条 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选举程序,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 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代表或者单位都有权向各级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控告和检举,由被指控人所在单位或者选举委员会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违反选举法规定的,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违反选举法规定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法律对代表选举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05-07 (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1 1 甘肃日报 c248940.html 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