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豪邦装饰材料加工部: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20〕13号),并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兰环催字〔2021〕1号),现因你单位厂址搬迁,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27000元。
二、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