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和顺居公寓2号楼南侧4处大院(404铁路专用线北侧)及院内建(构)筑物,经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违法建筑。根据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要求,将该地块调整为防护绿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依法限期拆除,请该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利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申报,到期无人申报,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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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