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1年03月31日
第04版:要闻

“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

——专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受访指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的授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的一次系统修订,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产生办法,新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等。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

邓中华介绍说,这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要是为了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与“一国两制”实践要求相适应、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有关修改完善体现了四个原则:第一,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第三,增强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第四,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减少政治争拗和内耗,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邓中华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的重点,是调整优化选举委员会的构成,赋予它新的职能。在构成方面,一是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二是将原来的四大界别增加到五大界别,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单列为第五界别,在选委会中强化了国家利益的代表。这一调整有利于选举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时从国家和香港的角度考虑问题,作出符合国家和香港利益的选择。三是对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作了优化和调整,由原来的38个界别分组调整为40个界别分组,比如,第一界别增设了“中小企业”界别分组,第三界别增设了“基层社团”“同乡社团”界别分组,第四界别增设了“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第五界别设立了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别分组等,并对原有的界别分组作了一些合并和调整。这些优化和调整反映了香港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也进一步增加了基层利益代表的声音。在职能方面,选举委员会除继续提名并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外,增加了两项重要职能:一是负责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二是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着眼于进一步扩大立法会代表性,并更好体现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有利于确保立法会不仅能代表不同行业界别和地区的利益,而且能更好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关于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议员,邓中华应询指出,王晨副委员长在3月5日关于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赋权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这里所说的“较大比例”,就是指选委会选举产生的议员比另外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选举产生的议员数量要多。中央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时,多数意见认为三种方式选举产生的议员应按照“40∶30∶20”的比例分配,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基本法附件二修订案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其中,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20人。作出这一制度设计的考虑是: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主要是代表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主要是代表行业、界别的利益,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主要是代表地区的利益。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在立法会中占据比功能团体议员和分区直选议员多的议席,能够使立法会更好地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另外,由于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的选民基础与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选民基础相同,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因此,这样的分配比例也有利于在立法会中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的多数力量,促进行政和立法的顺畅沟通,维护并落实行政主导。

关于规定选举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邓中华应询表示,这是为了强化候选人的代表性,使有关候选人的提出能超越特定界别、团体或地区的利益。有意参选的人士除必须获得自己所在界别或地区的认可外,还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都有一定的接受度。这就要求无论是行政长官候选人,还是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其参政、议政理念必须兼顾不同界别的利益和诉求,其个人必须具有团结不同界别和利益群体的能力和素质,从而确保最终选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是真正符合候选人资格要求、有较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有能力的爱国者,确保其在履职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将界别、团体或地区利益与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正是基本法规定的均衡参与原则的充分体现。

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地区组织代表”界别分组中没有出现区议会议员,附件二也取消了立法会中区议会(一)、区议会(二)的席位。(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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