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版)后因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出现一房多次抵押的情况,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情况下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以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镇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借款行为属于高利息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2020年4月17日,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动员张某亲属筹措资金用于还款;并督促房地产公司继续建设小区的附属工程,按时交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执法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长效机制 抓好源头预防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检察机关注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不断延伸服务触角,广泛知民情、充分保民权、倾力解民忧,为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为帮助民营企业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省检察院认真梳理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行政管理、案件执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制定并印发《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50项提示》《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帮助民营企业查找、管控自身风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结合司法办案,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企业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作用,做好企业政策解读和涉法问题解答,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搭建网上“服务保障民企权益信息平台”,整合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打通服务民企“最后一公里”。
同时,主动做好与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常态化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座谈交流等活动,及时通报检察工作动态,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此外,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调研和法治宣传等常态化机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