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刘健)近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新《条例》立足解决物业管理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对主管部门的职责、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的问题,新《条例》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等。
新《条例》还规定,如因各种原因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7到11人的单数,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