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李欣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乡村医生的执业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保障待遇等进行了细化,进一步促进全省乡村医生队伍规范化建设。
《办法》明确了我省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备标准,以及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对签订教育协议和就业协议的农村医疗专向医学生(村医订单定向生)直接录用。
《办法》明确了乡村医生的退休年龄,即男村医60周岁,女村医55周岁。我省对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辖区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统一规范管理。
根据《办法》,我省村医的收入包括: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省级定额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中医药服务收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在岗乡村医生收入按月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与考核挂钩。
我省将强化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村医激励制度,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纳入编制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对论文等不作要求,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
此外,我省将加大村卫生室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项目资金可统筹考虑村卫生室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每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000元/年标准,设立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