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0年11月24日
第08版:理论

把握民法典绿色原则 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张瑞萍

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特色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民法典的颁布顺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设立的一系列“绿色条款”为民事活动划定了意思自治和内在约束权利边界,为健全和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持。

民法典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民法典总则中引入了生态保护的原则,民法典中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条创新性地确立了“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充分展示。该原则通过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立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这对于法律层面上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效的物权制度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物权篇中的绿色化体现为:一是物权编中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以及业主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二是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范畴,为更好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权属。三是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并且将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这为体现自然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四是确立了土地利用中遵守生态保护要求,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为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物权上权利行使的“绿色”限制。

民法典在合同编要求所有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必须承担绿色义务,贯穿生态保护原则,体现了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对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出明确要求,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明确了绿色指引。绿色条款抓住合同订立和履行交易活动关键环节,避免了由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过度运用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些绿色约束促使民事交易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要约和承诺首先考虑绿色理念,有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绿色”义务边界。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度中,这次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的内容。这些内容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从单一的环境污染扩大到生态破坏,以最严格法治追究加害人承担责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民法典中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衔接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些绿色条款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有助于强化违法担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这些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在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层面共同建构支撑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也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内在的绿色约束,为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民法依据。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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