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0年10月30日
第06版:法治甘肃

【案说民法典】

老人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案例】

老王中年丧偶,因子女在外地工作不能在老王身边尽孝,故老王请一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小高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近20年,如今老高已是98岁高龄,自感时日无多,便立下遗嘱,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由长子继承,但老王念及保姆小高多年照顾自己的情分,考虑到自己死后小高在城市中竟无一立足之地,便希望多年照顾其起居的保姆小高可继续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直至“百年之后”,老王应该怎么做?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理评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嘉浩: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离婚家庭中弱势一方的住房保障、照顾空巢老人的保姆居住等事关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问题一直悬而不决。本案就是典型一例,老王如果想在其死后给保姆小高提供生活起居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保姆小高。但这样做必然导致房屋无法归子女所有,必然会引起子女反对,引起亲属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若不这样做,不但老王过世后的遗愿无法通过法律满足,而且保姆小高照顾老王多年竟无一立足之地!

老王的两难境地在“居住权”写入《民法典》时得到解决。《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其用益物权属性意味着居住权人依法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所有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因此,保姆小高可以继续居住直至遗嘱规定的“百年之后”,同时房子仍属于老王指定的继承人长子所有。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以及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老王有权通过遗嘱的形式赋予保姆小高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在老王“百年之后”,老王长子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老王的长子需要保证保姆小高在有生之年继续在该房屋内占有、使用,不得予以妨碍。

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来看,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居住权制度,实际上是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它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充分保障民生,是为解决弱势群体的安居问题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凸显了《民法典》中“以人为本”理念这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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