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云香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与压舱石,可以让企业的大船、员工的小家“行稳致远”。进而言之,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和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作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更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书和宣言书。
民法典扩大用人单位范畴,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可见,民法典赋予村委会、居委会劳动法用工主体的资格,要求其对招用的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与村委会、居委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不能获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困境。
民法典保护劳动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害。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媒体曾报道的“员工磕头谢公司”“员工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体跑”“要求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促销广告”等行为,都属于民法典禁止的对员工人格权的严重侵害。民法典的颁布,将使劳动者的人格权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
民法典保护劳动者的信息权不受侵害。一些企业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不正当收集及滥用,严重破坏和谐劳动关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明确员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应该明确经过劳动者授意,且搜集个人信息应用于正当目的。
民法典保障员工隐私权不受侵害。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在企业的非工作场合安装摄像头,以达到全方位监控员工之目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会对员工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获得员工病例后,将病例散布出去,也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
民法典保护劳动者职场尊严,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职工的性骚扰。民法典对职场性骚扰问题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比此前规定均有提高,是劳动者有尊严劳动、避免被骚扰的保护伞。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