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11月08日
第11版:评论

【说事】

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应该回到法治轨道

张海英

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诉讼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近年来,各地不乏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因开假病历、捏造病情、挪用善款等行为引发争议纠纷的先例,但大多没有进入司法渠道解决。上述案例首次由法院裁决,法院还向民政部、大病众筹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这对于发起人、捐赠人、网络平台、主管部门等都有着启示意义。

此案最大的启示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应该回到法治轨道。虽然这种新兴的社会求助方式已经帮助很多家庭筹到“救命钱”,但伴随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求助方式主要靠民间自律来维系,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规范,而自律的作用终究有限。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从发起、捐赠到平台管理,都属于民间行为。去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平台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范力度仍有不足。我国《慈善法》也没有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规范范畴。民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作用也不是很明显。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屡屡引发争议或纠纷,表明不仅一些发起人缺乏自律,存在隐瞒家庭财产信息、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等情况,一些网络平台也审核把关不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诉讼中,假如不是发起人的妻子举报“筹款基本没用”,涉事网络平台几乎不可能发现问题,此事也几乎不会被曝光。

这说明,仅靠民间自律很难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因此一方面发起人要继续加强自律,另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北京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这个意见值得认真听取。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已成为我国社会求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规范行为会影响捐赠人对社会求助的信任,继而影响慈善事业。只有加强自律与完善法律双轮驱动,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才能尽快规范化,更多人才愿意加入到捐赠人队伍,更多不幸的家庭才能获得社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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