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10月22日
第08版:综合要闻

五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全国扫黑办10月21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打伞破网”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严格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根据该通知,将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明确非法放贷行为 严惩黑恶势力非法放贷

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针对这一问题,《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此外,意见还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斩断网上黑恶势力“黑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同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在组织特征方面,为逃避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络的便利性,分工合作,部分成员甚至不需要相互见面和彼此熟识。对此,意见明确“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意见明确对此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开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战场”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跨省异地服刑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流程,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提审以及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流程,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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