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7月19日
第09版:评论

【看法】

“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

王恩亮

7月13日,成都市民周先生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后,回家意外发现购物小票背面有一红色印章,上面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这家人人乐超市的常客,平时也有保留购物小票的习惯,这一次,小票背后发现了“不一样”。(据《成都商报》)

对于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免责印章”的做法,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所以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商品销售之后再拿回来说过期了,超市是不承担责任的。”

诚然,笔者不怀疑该超市“防范职业打假人掉包商品”的初衷。但是,他们因为“个别人”而针对“所有人”的做法,显然是把事情做过了头。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扩大打击面的所谓防范措施,其实还藏有一个“免责陷阱”,即不论是谁从该超市购物,只要结账之后,哪怕商品真过了保质期,他们也可以不认账、不予以赔偿。如此一来,等于复古了久违已久的“离柜概不负责”,与现代经营理念、经营方式背道而驰。

该超市的算盘打得不错,但这样做真能免责吗?从周先生的经历和记者暗访来看,该超市既没张贴相关告示,也没在顾客结账时尽到告知义务,只是收银员打出结账小票后,盖上所谓的“免责印章”。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章其实并无法律效力,因为超市没尽到告知义务,更谈不上双方共同见证,又哪来的“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所以,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则是自欺欺人,即便引发官司,法院也不会支持。

事实上,商家在售商品是否保真、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把关责任在生产商和经营商,而不在消费者。这一点,也是国家新三包规定的应有之义。故此,哪怕该超市让消费者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也是个伪命题。因为对消费者而言,既无责任也无义务,甚至往往也无能力确定食品是否过期。即便周先生认可该超市这一盖章,当所购商品真的存在问题,该超市也脱不了干系。

当然,该超市的“免责印章”虽然只是“霸王条款”,不可能真的成为免责的“挡箭牌”,但也不排除会挡住部分消费者的维权脚步。因此,当地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向这一任性的自立规章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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