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版)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
《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申请。容错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