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3月10日
第08版:全国两会特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 晨

(接7版)

(三)关于外商投资保护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第五条)。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草案第二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草案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草案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草案第二十三条)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草案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外商投资管理

草案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规定: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草案第四条)。根据我国有关实践和需要,草案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引性、衔接性规定:

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草案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草案第三十二条)。

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草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草案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2019-03-10 ——2019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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