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3月01日
第04版:国内要闻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党章,得到有力执行,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大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近年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要看到,目前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主观方面的,有的跟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有关。鉴此,《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条例》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有什么特点。

    答:制定《条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有以下特点。一是把准政治方向。《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始终。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条例》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厘清了主体,明确了范围和内容,规范了程序和方式,强化了监督与追责,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全面规定。三是回应实践关切。注重把政治上的要求落下去、实起来,转化成具体的行为规范,让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层的同志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保证《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有生命力。四是重在“立柱架梁”。《条例》作为请示报告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主要对请示报告中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注意抓大放小,对一些已有规定的问题不再重复,通过有关条款留好接口;对一些需要在实践中细化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留出必要空间。

    问:如何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认识困惑,《条例》主要从“程度”和“内容”两个角度,对什么是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什么是请示、什么是报告进行定义。从程度上看,重大事项是与一般事项相对的概念,《条例》把两者的界限放在请示报告与担当负责相统一的背景下厘清,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也应当请示报告。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同时,《条例》明确,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把握好哪些原则要求。

    答:《条例》要求,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4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问:《条例》怎么规范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

    答:《条例》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专章明确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厘清了党组织之间的请示报告关系。

    首先,《条例》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应当遵循的共性要求。一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二是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其次,《条例》对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双重领导情形,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除外。二是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规定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三是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情形,规定相关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四是联合情形,规定多个党组织就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重大事项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最后,《条例》明确了授权情形。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问: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界定的。 (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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