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9月20日
第10版:理论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妥善处理民族问题

    范景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

    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态势,涉及民族因素的冲突事件不限于民族省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是顺应群众期待、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对解决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能够把事态局限于涉事个体而不连带群体,更好地促进民族互信,进而更好地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为推动建立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以法治方式妥善处理民族问题,要严格按照“定性准、介入早、处理快、善后全”的程序处理。首先,要准确判定什么是民族问题,什么不是民族问题。只有涉及全体民族成员感情和利益的事情才是民族问题,为了一己私利,绑架成民族问题的,不是民族问题。其次,要掌握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民事、治安、刑事等案件引发的,要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介入;再次,严格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防止跑偏跑题跑样,各部门应各司其责、各司其职,把依法处理的结果及时发布,稳定舆论。

    (作者:省委党校民族宗教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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