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9月12日
第03版:国内要闻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

    全面入户调查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关键阶段和攻坚阶段,更是普查工作具体实施的核心所在。为扎实做好普查全面入户调查阶段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污普〔2018〕15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6号)。同时,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全省各级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入户调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服务国家战略决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同时,全面入户调查是污染源普查最为关键的核心工作,其质量直接决定普查的成败。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完成普查任务。

    二、扎实有序推进全面入户调查工作

    全面入户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入户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汇总建库。各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入户准备。

    1.全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全面入户调查动员部署和工作安排。

    2.各县(市、区)普查办登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核对本地区普查对象名录,制定入户调查工作计划,并将入户调查任务分配到位,明确开展入户工作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调查任务和分工安排。

    3.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办通知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严格按照普查制度和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报表填报工作、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和依据资料。

    以上工作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数据采集。

    1.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填报普查表。根据本行政区调查对象填表情况,及时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现场指导和数据质量审核,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确认或补充采集相关地理坐标信息。现场数据采集完成后,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应填写数据质量审核确认表单,并与普查对象共同签字确认。

    2.省普查办每月组织省级普查指导员,深入开展现场督导。

    3.入户调查现场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据实纳入普查。

    4.国家普查办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

    以上工作于2018年10月26日前完成。

    (三)数据审核。

    数据采集任务完成后,对入户调查数据开展逐级审核。具体程序为:

    1.普查指导员对所负责普查员提交的入户调查数据进行审核。该项工作于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

    2.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力量,会同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入户调查数据进行自审。该项工作于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

    3.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组织力量,会同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入户调查数据进行集中审核。该项工作于2018年11月16日前完成。

    4.省普查办组织力量,会同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对全省入户调查数据进行集中会审。该项工作于2018年11月26日前完成。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反馈给普查对象。必要时请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协助普查对象核实、纠正错误。各级普查办不得随意更改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

    (四)质量核查。

    数据审核工作完成后,省、市两级普查办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污普〔2018〕7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要求,制定核查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质量核查。

    1.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按照自行制定的质量核查计划开展本行政区质量核查工作,并根据质量核查结果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按时将数据和编制的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上报省普查办。该项工作于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2.省普查办按照制定的质量核查计划开展全省质量核查工作,并根据质量核查结果组织各级各单位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按时将数据和编制的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普查办。该项工作于2019年1月21日前完成。

    3.国家普查办统一组织全国数据的抽样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地区入户调查质量的依据。该项工作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汇总建库。

    全省各级普查办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产排污核算指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省级和国家普查办均采用超级汇总方式汇总普查数据。

    1.各县(市、区)普查办通过环保专网,对行政区内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质量审核确认,并编制上报数据审核报告。该项工作于2019年2月22日前完成。

    2.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通过环保专网,对行政区内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质量审核确认,并编制上报数据审核报告。该项工作于2019年3月8日前完成。

    3.省普查办通过环保专网,对全省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质量审核确认,并编制上报数据审核报告。该项工作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4.国家普查办组织开展全国普查结果汇总审核工作。再次汇总普查结果,全省各级普查机构通过环保专网对汇总结果进行确认,完成数据定库工作。该项工作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认真做好入户调查工作组织

    (一)做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政府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掌握进度,主管领导要全面推动,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各级普查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开展业务指导,做好服务保障。列入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二)强化普查质量控制。全省各级普查办应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入户调查各阶段、各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定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确保对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三)强化培训、指导和宣传。全省各级要按照全过程和全员覆盖原则,认真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培训工作。其中,省普查办要做好对全省各级普查业务技术骨干、师资人员和重点排污大型工业企业环保专干的普查培训工作。省农牧厅要做好对全省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普查业务人员的农业污染源普查专题培训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要做好对市、县两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业企业环保专干的普查培训工作。要切实强化普查工作技术指导,发挥技术骨干、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力量,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建立的技术支持群,及时研究、解答普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企业、单位和个人掌握入户调查安排与要求,充分了解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消除疑虑,积极支持普查、参与普查。

    (四)严守普查纪律。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普查数据。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对外提供、泄露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或将其用于污染源普查以外的目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将会同统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等方式处理。

    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全省各级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必须做到持证入户普查、文明入户普查、廉洁入户普查和守纪入户普查。

    (五)加强调度和督办。从2018年9月起,按照国家普查机构执行双周调度机制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于每月第二、第四周周三17:00前向省普查办报送入户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省普查办于每月第二、第四周周四17:00前向国家普查办报送入户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普查办扎实做好普查工作进展的调度和督办,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普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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