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6月29日
第09版:法治甘肃

嘉峪关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本报嘉峪关讯(通讯员王继禄)6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常某某一审公开宣判,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6月8日被抓获并予以逮捕。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常某某、包某某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10236.68元。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常某某仍拒不履行债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常某某隐匿行踪拒不配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陈某遂以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同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专门前往酒钢医院,将赔偿款送到自诉人陈某的病床前,让其安心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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