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5月18日
第10版:理论

司法改革视域下司法解释的完善

    詹王镇

    司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解释说明,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由于自身的缺陷带来的不足,对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目前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存在解释主体泛化、效力越位、时间滞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当下,完善与重塑司法解释体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立法及立法解释制度,回归到正常轨道。加强立法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数量的增多,究其原因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在创制法律时遗留太多问题,最终靠司法解释来补充。追本溯源,应当通过优化立法及其解释来从根本上压减司法解释空间。

    二、司法解释主体一元化,杜绝联合解释。制定司法解释应严格遵循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不同国家机关基于自身的立场和职责,对相同法律适用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易造成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混乱。通过司法解释的一元化实施,在杜绝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意义重大。

    三、在“两高”设立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我国法律并未授予法官和检察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当在司法活动中遇到问题时等待司法机关的解释就成了破解难题的不二渠道。因此,“两高”每年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滞后的问题。如果在“两高”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高效地进行司法解释,又能有效限制司法解释的主体范围,还能够保障司法解释的统一性问题。

    四、限缩最高检司法解释的权限,建立健全“两高”司法解释会商制度。其一,要避免检察权干预审判权,将“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严格限制为刑事程序中与审判无关之内容;其二,健全“两高”司法解释会商制度,在出台司法解释前尽量做好会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台相关解释,避免各自为政的问题。对于“两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五、规范和统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式,完善相关程序。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司法解释从内在到外在规范司法解释。在文字内容方面,增强司法解释说理性文字表述,由内在的文字表述体现解释的外观特点。就其制定主体、权限、规则、程序、修改以及形式等方面,使得司法解释在法律框架内作出,更是有法律保障其合法性、公平性,让司法解释的权利在法律的规制中行使,保障司法权威。要明确司法解释生效、溯及力、失效的效力问题。同时,要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立法机关监督职能。立法机关应该就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进行违宪、违法性审查,通过撤销、责令其修改、重新解释等形式,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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