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4月26日
第06版:廉政视野

【啄木鸟说纪】办公用房超标准 违规局长被免职

    本报通讯员 马 静 张国彬

    不久前,临夏县文化体育局原局长张维吉因办公室面积超标受处分并被免职的典型问题在甘肃廉政网通报曝光后,引起干部群众热议。

    事情还得从2017年10月说起。当时,省委第一巡视组发现时任临夏县文化体育局局长张维吉的办公室超标,及时转交临夏县纪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县纪委调查组迅速进行实地走访、拍照取证、测算面积。调查中发现,临夏县文化体育局于2013年10月从韩集老城区整体搬迁至双城新区三馆一中心综合办公楼,将已由县某单位简单装修的面积为42平方米的房间安置为县非遗中心展示厅,与其相邻的一间面积为19.2平方米的房间安置为局长办公室,县非遗中心展示厅和局长办公室内有连接的便门。张维吉在日常办公时利用便门进出两个房间,大多数时间在县非遗中心展示厅办公,变相使用展示厅为自己的办公用房。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县级机关正科级干部办公用房面积不应超过18平方米,其办公用房明显超标。2017年10月30日,临夏县纪委给予张维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政府免去其县文化体育局局长职务。11月份,县纪委对该违纪问题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受到处分后,张维吉惭愧地说:“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党龄的党员干部、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形势下,仍然置党的纪律于不顾,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实属顶风违纪,在干部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愧对党和政府对自己的信任,辜负了党多年的培养,我为此而感到深深的羞愧。”

    【执纪者说】

    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三令五申严禁违规使用办公用房,但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心存侥幸,变着法子超标准使用。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遵章守纪,令行禁止,如果无视纪律规矩,等来的只能是纪律的严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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