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4月19日
第03版:廉政视野

15组数字看懂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监察法共计9章69条,八千余字,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也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我们梳理了监察法里的15组数字,带您读懂监察法。

    ●一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人以上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三项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个月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年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四种留置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四类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四类情形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向五类机构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五项处置措施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六类政务处分决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个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

    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信息交流。

    ●12项调查措施

    谈话、讯问、询问、查封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24小时通知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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