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3月27日
第01版: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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