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工作情况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张庆黎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作说明时说,中共中央决定适时修改政协章程。这是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党章、修改宪法和修改政协章程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政协把修改政协章程作为重点工作,2017年1月开始筹备,系统梳理和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部署,总结人民政协工作历史经验和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研究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10月初,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党组关于修改政协章程部分内容的请示,明确修改政协章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等。全国政协成立由俞正声同志牵头的政协章程修改小组。10月10日,召开政协章程修改小组会议,明确政协章程修改的基本要求、着力重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11月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决定。
11月1日,全国政协印发向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下旬,俞正声同志在京主持召开6场专题座谈会,各位副主席分别参加,听取各方面意见。11月30日,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会议进行研究讨论。随后,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和政协常委征求意见。各方面共反馈书面材料163份,提出意见1895条,梳理合并后为324条,吸收采纳275条,共修改136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与此进行了对照。12月15日,全国政协主席会议讨论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修改后上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经认真修改后,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2018年1月24日,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
张庆黎作说明时说,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现行政协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作过三次修订,总体上适应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章程。同时,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政协章程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体现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推动政协工作。
经中共中央批准,这次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映上次政协章程修改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四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注重同宪法修改部分内容相衔接,在一些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五是保持政协章程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意见不成熟的不改。
关于政协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张庆黎作说明时说,修改后的政协章程总体保持稳定,增减部分章节,完善重大表述。一是结构上增加委员、会徽两章,删去附则一章,由原来的“总纲+五章”变为“总纲+六章”,由五十一条变为六十三条。二是内容上主要是把中共十九大提出的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纳入进来。
(一)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1.在总纲第五自然段,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2.在总纲第五自然段,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等重大政治论断的内容。 (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