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02月27日
第06版:综合要闻

统一城乡编制标准 赋予市县动态管理权

我省重新核定市县两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接1版)将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下达到市(州),由市(州)统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所辖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重新核定。针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较多、乡镇寄宿制学生人数增加等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学生人数在38名以内的按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确保每校(教学点)编制不少于2名;乡镇寄宿制学校每校核增1名附加编制,用于配备宿管员。

    《通知》坚持放管结合,赋予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自主权。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编制总量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适度加大跨层级跨区域统筹调剂力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益。确保在一个核编周期内大稳定、小调整、管得住、用得好。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学校布局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对本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统筹使用,优化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资源配置。由市级向县级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备案;由县级向市级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审批。跨县(市、区)调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报省编办备案,一个核编周期内的调剂量严格控制在拟调出编制县(市、区)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5%以内。充分发挥县级教育部门贴近基层学校、直接管理服务的优势,明确县级教育部门可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

    《通知》要求,此次核编,由市(州)编委负总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具体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本市(州)《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核编过程中,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核编结束后,省编办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就各市(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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