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俊勇
家住庆阳市西峰区的张某与秦某是同学关系,秦某欠了张某的5万元钱后死亡,张某向秦某的妻子郭某讨债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偿还借款。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7年1月7日,秦某写下借条,向他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后电话延期三个月还款。5月20日,秦某死亡。随后,他向秦某的妻子郭某索要借款,但郭某一直不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郭某起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偿还5万元借款。
被告郭某辩称,她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法律主体资格,她与原告张某之间未形成法定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债务人秦某生前与她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借张某5万元一事,是秦某个人借贷行为,事先并未告诉她,对于这5万元借款,她并未出具任何借据,也未在借据上签字署名,至于借款的用途,她不知情,也分文未使用。据此,她不负有还债义务。
【审理】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死亡后,有关秦某的财产均由被告郭某保管,秦某的遗产未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务人秦某已经死亡,被告郭某作为秦某的配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秦某的债务。被告郭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秦某遗产的实际价值和债务实际数额,故其应对这笔债务完全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院作出被告郭某清偿原告张某5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