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副省长李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建设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