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7年11月01日
第08版:国内要闻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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