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9年02月14日
第02版:脱贫攻坚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上接一版)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补充耕地不能实现粮食产能或“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采取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法》提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办法》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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