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9年01月08日
第04版:法治

法律知识

发生非洲猪瘟,养殖户干这9种事要负法律责任!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等问题回答了提问。负责人表示,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明确了9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2.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4.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5.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6.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7.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8.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9.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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