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8年08月28日
第04版:法治

【以案说法】朋友圈乱发消息小心受罚

    案例:8月13日16时许,马某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小什字东乡手抓饭馆2楼使用快手APP录制了一条关于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正在往救护车转移病人的视频,并在视频上标有“出大事了,输液一针打死了”“完蛋了,这一家医院不敢住院了”的不实言论。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马某,让其立刻删除该视频。但马某拒不删除。随后,永靖县四局职工医院向刘家峡派出所报案。经审讯,马某对其发布虚构视频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马某所发视频与实际事件严重不符,引起了群众的极大反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8月15日,永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马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很多人看到好玩的、新鲜的或者令人震惊的信息,随手一点便轻轻松松地转发出去。而这其中也可能伴随着一些虚假信息,发出去之后不仅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本期以案说法来谈谈发微信朋友圈那些事儿。

    一、随意传播假消息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上充斥着各种信息,让人无法辨别真假。如果转发的是假消息,就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法律将会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是原创,只是转发,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看发布信息的内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并非所有的虚假网络信息造成一定影响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中。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以上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爆炸,一定要理性客观看待、分析网络信息,切忌不辨真假、胡乱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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