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8年05月22日
第04版:法治

土地确权证上的“土地共有人”可以写哪些人

    土地确权时,土地确权证上除了有户主,还有土地共有人这一栏,而以下这6类农民应该登记为土地共有人。户主就是指土地的承包责任人,而土地共有人则是可以跟土地的承包责任共享承包土地相关权益的人员,一般也就是自家的家庭成员。虽然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并不是所有家庭成员都分到了土地,但是符合以下情况的家庭成员也应该登记为土地共有人。

    1.在上一轮土地承包中未分得土地的农民

    上一轮土地承包大致在1997年完成,所以1997年前后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大多都没有分到承包地,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被确认为土地的共有人。而且他们本来就没有土地,这样对他们有大好处。

    2.农村外嫁女

    一般农村闺女外嫁之后都要发生户口的迁移,但是这并不影响她被登记为土地共有人,可以在婆家或娘家选择一户进行登记,不能重复登记。

    3.进城务工但没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

    如果在城里工作稳定了,自然不能被登记为土地共有人。像农民工朋友或者其他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民朋友们,还是可以被确权为土地共有人的。

    4.农村的退伍军人

    农村退伍军人被登记为土地共有人时需要备注说明。

    5.已经离世的老人的子女或继承人

    老人已经离世,但是他名下的承包地依然没有到期。所以在这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前,离世老人的承包地可以由家人子女或者指定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6.将户口迁往大学所在地的在校大学生

    虽然他们的户口发生了变迁,但是他们第一没有个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开支依靠父母;二来他们中的大部分也没有分到自己的承包地,也应该被登记为土地共有人。

    特别提醒:土地确权后,这几种情况下,村集体依然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第一,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林地村集体无权收回);第二,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经营;第三,土地流转后受严重损害,有权收回;第四,承包地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依法收回;第五,自愿退出承包地,有偿进行收回;第六,五保户去世并销户,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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