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7年12月07日
第05版:农资周刊

农业部公布实施新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本报综合消息 12月1日,农业部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18部规章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等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涉及到肥料、农药、种业等行业,旨在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

    据了解,此次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取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事项。

    二是取消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事项。

    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四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不再征收肥料登记费。另外,不适用产品在原有的“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基础上,增加了植物生长调节剂。据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植物激素活性的人工合成农药,可用于调节水果的生长和贮藏,适用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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