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报
2017年11月16日
第01版:要闻

我省下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村集体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林权流转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本报兰州讯(记者 金鑫)《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明确,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权流转而改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对此,全省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

    (下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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