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3月23日,平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胥波受贿一案,被告人胥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胥波先后利用担任皋兰县县长、榆中县县委书记、兰州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划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1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胥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胥波受贿时间长,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