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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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燕春丽)7月12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甘肃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省内管输价格、配气价格。上下游联动主要是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意见》明确,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5%(含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金额上下限,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小或过大。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针对居民、非居民设置不同价格调整周期。已制定居民用气独立配气价格并已听证通过价格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提出申请,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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