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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正确理解《决定》内“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相关内容,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副局长张永泽进行了解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甘肃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史玉成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是滥食野生动物的源头,为加强源头管控,《决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发布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广告。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依法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依法关闭、查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门店、摊位、野味餐馆等场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增加了“依法关闭、查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门店、摊位、野味餐馆等场所”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