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8年10月12日
第02版: 要闻

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一审领刑14年6个月

本报兰州讯(记者 苏叶)10月1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光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指控,199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光明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8.79155万元(获取孳息5575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马光明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马光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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