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8年09月13日
第06版:专版

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问答

                       (企业专版之二)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8月

54.退伍军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伍军人军龄计算规定》(劳人险[82]16号)明确,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参军时系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复员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55.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劳人险函[1982]11号)明确,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6.乡村医生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原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7.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办理程序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单位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档案进行初审和整理。

(二)对拟退休职工基本情况在单位公众场合进行至少十天的公示。

(三)单位对经过初审和公示没有问题的拟退休职工报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认定。

(四)单位认真填写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相关表格并呈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五)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拟退休职工档案,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者,办理退休手续。

(六)认定结束后,将档案中关键资料和认定相关表格进行扫描,建立电子档案,相应资料留存备份。

58.退休人员更改基本信息变更基本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答: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授权经办单位或退休人员要求更改基本信息的,由用人单位或授权经办单位向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复核确认属实,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从复核确认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到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因出生日期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59.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0.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及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整基本养老金文件,按时调整、发放到位。

61.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为7352元和3676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62.个人骗取社保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瞒报、谎报死亡信息,骗取、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

64.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市、州)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6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障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66.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2)新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增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凡与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手续;(4)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7.职工工资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8.为什么要设置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答:《社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设置最低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公平性和共济性的体现,有助于明晰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部分人员投机性参保,保证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6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包括:(1)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2)统筹基金利息收入;(3)其他收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70.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适时予以调整。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大病互助基金等多种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71.什么是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个人按政策规定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解决。

自付比例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占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

72.什么是个人账户,有哪几部分资金组成?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三是职工的工龄补贴。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7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据此,我省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按照年龄越大,工龄越长,所划比例相对越高的原则细化确定。

74.单位欠缴费用,职工医疗待遇有何变化?

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欠缴费用后,其单位所有的参保职工原有的相应医疗待遇随之终止。

75.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后,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管理?

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目前,我们一是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二是不断强化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76.如何识别医院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只有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疗待遇。凡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在医院显要位置都悬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时应先向本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再查看医院标牌,才能确认其为定点医疗机构。某些医院将自己宣传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要注意识别。

7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便加强对医院的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可结算的定额标准,所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78.三个目录指什么?

答:三个目录指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凡是三个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79.定点医疗机构甲、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定点医疗机构甲、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分类的依据是甘肃省统一执行的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目录调整工作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现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包括了甲类、乙类药品。《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自2017年8月26日起执行,目录中包括了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诊疗项目、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诊疗项目。

8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为什么要首先自付一定的比例?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8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能不能核报?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需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可拒付相关费用。现在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三个目录内项目费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不能核报。

82.哪几种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答:原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2)职工因工(公)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公(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83.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

答: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84.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在异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答: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第五部分:失业保险经办

85.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86.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87.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88.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户籍所在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8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90.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有。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91.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9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3.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95.什么是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精神,2018年至2020年在我省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现我省统筹地区、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主体“两个全覆盖”目标,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通过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标准、完善信息系统,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努力开创失业保险工作新局面。

96.什么是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

答:为持续推进各地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人社部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积极开展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鼓励企业职工依法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充分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开展“展翅行动”,推动全省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核、公示、监督、发放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部分:工伤保险经办

97.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答: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98.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99.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00.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01.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02.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03.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04.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未完待续)

2018-09-13 5 5 甘肃经济日报 c85681.html 1 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问答 /enpproperty-->